1.已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責令被執行人報告財產。
2.已對被執行人發出限制消費令,符合條件的被執行人已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3.財產調查措施已經用盡,未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或者發現的財產無法處理的。
距離立案執行已經過去了三個多月。
5.被執行人下落不明,已經依法查找的;被執行人或者其他人阻礙執行的,已經依法采取罰款、拘留等強制措施;構成犯罪的,已依法啟動刑事責任追究程序。
可以知道,最終版本顯示,被告已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法律依據:《關於嚴格規範終結執行程序的規定》。
第壹條人民法院終結執行程序,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已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並責令被執行人報告財產;
(二)已向被執行人發出限制消費令,符合條件的被執行人已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三)財產調查措施已經用盡,被執行人無財產可供執行或者發現的財產無法處理的;
(四)自案件執行之日起超過三個月的;
(五)被執行人下落不明,已經依法查找的;被執行人或者其他人阻礙執行的,已依法采取罰款、拘留等強制措施,構成犯罪的,已依法啟動刑事責任追究程序。
第九條本執行程序終結後,申請執行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的,可以向執行法院申請恢復執行。申請恢復執行不受申請執行時效期間的限制。執行法院查證屬實的,應當恢復執行。
本執行程序終結後五年內,執行法院應當每半年通過網絡執行監控系統查詢被執行人的財產情況,並將查詢結果告知申請人。符合恢復執行條件的,執行法院應當及時恢復執行。
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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