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生醫學證明》由國家衛生計生委統壹印制,由經批準開展助產技術服務並依法取得母嬰保健技術服務許可證的醫療保健機構出具。它是用來證明嬰兒出生狀況、血緣關系和公民身份的合法醫學證明,屬於國家機關的證明。出生醫學證明是證明新生兒出生信息的法定醫學證明,是公安機關辦理出生落戶的重要依據。不允許隨意更改其錄制的內容。如果對出生醫學證明上的新生兒姓名不滿意,可以在落戶後按照相關規定更改姓名,壹定不能自作聰明使用偽造的出生醫學證明,否則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條* * *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並處罰金。偽造、變造或者買賣居民身份證、護照、社會保障卡、駕駛證等依法可以用於證明身份的證件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第二百八十條之壹在按照國家規定應當證明身份的活動中,使用偽造、變造或者盜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證、護照、社會保障卡、駕駛證等依法可以證明身份的證件,情節嚴重的,處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有前款行為,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第二百八十條之二盜用或者冒用他人身份代替他人取得高等學校招生資格、公務員錄用資格和就業安置資格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組織或者教唆他人實施前款行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國家工作人員有前兩款行為,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數罪並罰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