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出版物市場管理條例》
第八條申請從事出版物批發業務的單位,可以向所在地市級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提交申請材料。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材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批,然後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審批。申請人也可以直接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審批。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批準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頒發出版經營許可證,並報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備案。不予批準的,應當向申請人書面說明理由。
申請材料包括以下書面材料:
(1)營業執照正、副本復印件;
(二)申請書,載明單位基本情況和申請事項;
(三)企業章程;
(四)註冊資本的數額、來源和性質;
(五)營業場所情況和使用權證明;
(六)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負責人的身份證明;
(七)企業信息管理系統證明材料。
第九條從事出版物零售業務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已完成工商登記註冊;
(二)工商登記的經營範圍包括出版物零售業務;
(三)有固定的經營場所。
第十條申請從事出版物零售業務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審批。
縣級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經批準的,由縣級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頒發《出版經營許可證》,並報上壹級出版行政部門備案;門店營業面積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應當報省級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備案。不予批準的,應當向申請單位和個人書面說明理由。
申請材料包括以下書面材料:
(1)營業執照正、副本復印件;
(二)申請書,載明單位或者個人的基本情況和申請事項;
(3)營業場所使用權證明。
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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