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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申請出版物經營許可證?

法律解析:辦理出版物經營許可證的申請材料:(1)《設立出版物零售企業申請登記表》;(二)營業執照原件及復印件;(3)公司章程(個體工商戶無需提供);(4)資信證明(個體工商戶無需提供);(5)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6)負責人身份證復印件和負責人任職證明;(七)營業場所產權證明;(8)房屋租賃協議;(九)安全消防管理制度;(10)營業場所位置圖;(11)標明場地總面積及各區域面積的平面布置圖;

法律依據:《出版物市場管理條例》

第八條申請從事出版物批發業務的單位,可以向所在地市級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提交申請材料。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材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批,然後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審批。申請人也可以直接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審批。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批準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頒發出版經營許可證,並報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備案。不予批準的,應當向申請人書面說明理由。

申請材料包括以下書面材料:

(1)營業執照正、副本復印件;

(二)申請書,載明單位基本情況和申請事項;

(三)企業章程;

(四)註冊資本的數額、來源和性質;

(五)營業場所情況和使用權證明;

(六)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負責人的身份證明;

(七)企業信息管理系統證明材料。

第九條從事出版物零售業務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已完成工商登記註冊;

(二)工商登記的經營範圍包括出版物零售業務;

(三)有固定的經營場所。

第十條申請從事出版物零售業務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審批。

縣級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經批準的,由縣級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頒發《出版經營許可證》,並報上壹級出版行政部門備案;門店營業面積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應當報省級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備案。不予批準的,應當向申請單位和個人書面說明理由。

申請材料包括以下書面材料:

(1)營業執照正、副本復印件;

(二)申請書,載明單位或者個人的基本情況和申請事項;

(3)營業場所使用權證明。

技巧

以上回答僅針對目前信息結合本人對法律的理解,請慎重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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