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又稱勞動合同和勞動協議。勞動合同是調整勞動關系的基本法律形式,也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基本前提,在勞動法中占據核心地位。
根據合同期限,勞動合同可分為三類: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以完成壹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期限是指勞動合同的生效時間、雙方訂立勞動合同的起止時間、勞動關系發生法律約束力的時間。勞動合同的具體分類如下:
1、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也稱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合同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壹致,可以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終止時,是否續簽很大程度上取決於用人單位。簽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可以為用人單位獲得就業彈性,降低用工成本,但勞動者的職業穩定感較差;
2.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也稱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壹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3.以完成壹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以完成壹定工作任務為合同期限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訂立以完成壹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 *經濟補償金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每滿壹年支付壹個月工資的標準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壹年的,按壹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直轄市或者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公布的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的,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為勞動者月平均工資的3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期限最長不超過12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