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需要準備的材料如下:
1,證明材料,結婚證或婚姻登記機關證明;
2、婚姻基本情況證明。介紹或包辦婚姻等證明材料;
3、夫妻關系變化、離婚原因的證明材料。因第三者插足導致離婚的,提供第三者插足的具體事實、證人證言、視聽資料等證明材料;如有生理缺陷或精神疾病,提供診斷鑒定;
4、夫妻關系現狀證明。如果分開,提供分開的時間、原因等材料;
5.壹次,提供法院判決書、裁定書等材料;
6.孩子的狀況。提供孩子的出生證明、戶籍證明、夫妻雙方的撫養條件、孩子願意隨哪壹方生活的證明;
7.財產清單。包括財產的品種、數量、現狀、取得時間和方式;
8、夫妻雙方的經濟狀況。收入、存款等證明。夫妻雙方的。如單位證明、工資卡、存款人、賬號、金額、債權債務數量、債務人姓名地址等。;
9.住房的證據。產權證、產權單位對租賃關系的證明或意見;
10,需要對方給予經濟幫助,提供患病或無勞動能力證明,經濟來源;
11.要求對方支付精神損害賠償的,提供重婚、與他人同居、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等證據。
綜上所述,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各有利弊。我們能做的就是根據當事人的實際情況,分析兩種離婚方式的利弊,選擇哪種由當事人自己決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58條
重婚罪涉及有配偶者重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79條
夫妻壹方要求離婚的,有關組織可以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壹,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壹)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賭博、吸毒等不良嗜好;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
(五)其他導致婚姻關系破裂的情形。
壹方被宣告失蹤,另壹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人民法院裁定不準離婚後,雙方分居滿壹年,壹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第1077條
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壹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的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當事人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領取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