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制定人力資源市場發展規劃和人力資源流動政策,建立統壹規範的人力資源市場,促進人力資源的合理流動和有效配置。
(三)負責促進就業,制定統籌城鄉就業發展的規劃和政策,完善公共就業服務體系,制定就業援助制度,完善職業資格制度,統籌建立城鄉勞動者職業培訓制度,牽頭制定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會同有關部門制定高技能人才和農村實用人才培養和激勵政策。
(四)統籌建立覆蓋全市城鄉的社會保障體系。統籌制定城鄉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相關政策和標準,落實全國統壹的社會保險關系續保辦法和基礎養老金統籌辦法,統籌制定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政策,逐步提高基金統籌水平,會同有關部門共同制定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管理監督制度。
(五)負責全市就業、失業、社會保險基金預測和信息引導,制定應對預案,實施預防、調控,保持就業形勢穩定和社會保險基金總體平衡。
(六)會同有關部門落實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收入分配政策,建立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正常增長和支付保障機制,負責機關事業單位人員福利和退休政策的落實。
(七)負責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制定改革相關配套政策並組織實施,參與人才管理,負責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和繼續教育,牽頭深化職稱制度改革,負責高層次專業技術人員選拔培養。
(八)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全市軍隊轉業幹部安置政策和計劃並組織實施,負責軍隊轉業幹部教育培訓工作,負責部分企業軍隊轉業幹部的困難和穩定工作,負責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的管理和服務工作。
(九)負責全市行政機關公務員的綜合管理;負責政府獎勵和公務員獎勵的綜合管理;承辦以市政府名義任命的部分領導的行政任命具體事項。
(十)負責本市引進國外智力工作。
(十壹)負責全市農民工工作,協調解決農民工工作中的重點和難點問題,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
(十二)制定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制度和勞動關系政策。
完善勞動關系協調機制,負責違法使用童工、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護工作,組織實施勞動監察,協調勞動者維權工作,依法查處重大案件,協調處理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相關信訪事項。
(十三)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