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機關的性質和定位,是指憲法規定的檢察機關在國家機構體系中有別於其他機關的職能屬性,以及由這壹屬性所決定的職責定位。1979頒布的《人民檢察院組織法》首次明確了檢察機關作為國家法律監督機關的性質。1982憲法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是國家法律監督機關”,首次以國家根本法明確確立了檢察機關作為國家法律監督機關的性質。此後,這壹法律表述在《憲法》的幾項修正案中得以保留。這壹憲法定位為中國檢察機關的建設和發展奠定了基礎,是中國檢察制度的基本特征。
刑事案件檢察院的職權是什麽?
1.人民檢察院是國家法律監督機關,依法對罪犯在監外執行的判決、裁定是否合法進行監督。
2、對執行刑罰的監外檢察人員,發現違法、違規行為,應及時予以糾正,發現流出監外執行、假釋、暫予監外執行(含保外就醫)的罪犯,應建議公安機關延期審理或服刑,保外就醫條件消失而未依法收監的,及時督促公安機關收監執行。
3.發現被監外執行的罪犯有違法違規行為的,應當建議公安機關進行治安處罰。情節嚴重的,建議公安機關報請人民法院或者原監管機關撤銷緩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的決定,收監執行。罪犯在監外執行構成犯罪的,應當監督公安機關依法查處。
人民檢察院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秩序,維護個人和組織的合法權益,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利益,維護法律的正確實施,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維護國家法制的統壹、尊嚴和權威,維護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建設的順利進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第二條人民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