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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修改在哪裏?

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壹次會議以1表決通過了關於修改行政訴訟法的決定。規定了被訴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出庭應訴。

現行行政訴訟法於6月1990 65438+10月1日生效,這是該法實施24年來的首次大修。去年2月23日,65438+,法律修正案草案首次提交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審議,三次通過。修改後的訴訟法將於2065438年5月1日起施行。

訴訟法被稱為“民告官”法,規定了行政訴訟程序的基本規則,為受到國家行政機關違法侵害的公民、法人提供法律救濟。

此次修改主要針對實踐中的立案難、審判難、執行難等“三難”,從保障當事人訴訟權利、完善管轄制度、訴訟參與人制度、證據制度、完善民事糾紛與行政糾紛交叉處理機制、完善裁判形式等十個方面進行了完善。

修改後的《訴訟法》從五個方面保障了行政訴訟的順利進入:明確法院和行政機關應當保障當事人的訴權,擴大受案範圍,強化受理程序的約束,從而完善了對當事人訴權的保障。比如,修改後的訴訟法規定,人民法院應當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起訴和受理依法應當受理的行政案件的權利。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幹預、阻撓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被訴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出庭應訴。無法出庭的,應當委托行政機關相應工作人員出庭。

法律修改後,明確政府不得幹預、阻礙法院立案;寫起訴狀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異地管轄,減少對審判的幹擾;如果法院判決沒有得到執行,行政官員可能會被拘留。比如,修改後的訴訟法對行政機關出庭應訴進行了規範,解決了“告官不見官”的問題,規定被告人經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可以向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提出司法建議,對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依法給予處分。

實踐中,壹些行政機關向行政訴訟原告施壓,迫使其撤訴。修改後的訴訟法規定,以欺騙、脅迫等非法手段迫使原告撤訴的,將追究其責任。

此外,修改後的訴訟法進壹步完善了管轄制度,明確了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的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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