僅僅記住這組概念的定義是不夠的,我們也不能很好地理解它們。現在我整理壹下教材中引用的例子,幫助理解這兩組概念。這個例子是德國聯邦法院的壹個判決。法官的判決思路是(我們稱之為chain 1):
大前提:行為人攜帶武器實施搶劫的,應當加重處罰(《刑法》第250條)。
先決條件:X攜帶硫酸,將硫酸潑在女會計臉上,然後拿走她的錢包。
結論:X應當從重處罰。
可以清楚地看到,只有大前提和小前提並不壹定能推導出判斷,因為別人可以質疑這個推論,即硫酸是否屬於武器?所以,如果在這個推論鏈上再加壹個前提,即硫酸是武器或者武器包括硫酸,那麽這個推論的有效性是無可挑剔的。因此,上述推理鏈就變成了(我們稱之為鏈2):
大前提:行為人攜帶武器實施搶劫的,應當加重處罰。
要補充的前提:硫酸是武器,或者武器包括硫酸。
先決條件:X攜帶硫酸,將硫酸潑在女會計臉上,然後拿走她的錢包。
結論:X應當從重處罰。
上述推理鏈屬於內部正當化,符合內部正當化的定義。內部辯護最重要的特點是不質疑內部辯護所涉及的前提。通過這壹過程,法官可以確保判決是從前提邏輯推導出來的,結論是有效的。
這裏考生可能會問,雖然推論符合邏輯,但為什麽硫酸是武器?如果不能證明硫酸是武器,那麽這個判斷就是錯誤的,雖然這個推論非常符合形式邏輯。這裏涉及到內證所用前提的證明,即硫酸是武器。事實上,這就是我們要談的外部正當性。在內部證成中,其推理鏈中使用的前提不被質疑,只有結論可以從前提中邏輯推導出來,不需要證明其前提;外部證明的任務是證明內部證明中使用的前提。
這樣,要保證上述判斷的正確性,就需要在法官的推理中增加另壹條推理鏈來證明硫酸是武器的前提,即(我們稱之為鏈3):
大前提:槍、炮等所有武器都是危險的。
小前提:本案中使用硫酸也和槍支大炮壹樣具有危險性,應該屬於武器。
結論:硫酸是壹種武器
這種推理鏈就是我們所說的外部正當性。在證明了內在正當性所使用的前提之後,也就是說,在外在正當性之後,法官才能保證自己判斷的正確性,完成自己判斷的正當性或推理過程。說到內部正當化和外部正當化,這個“內部”和“外部”其實指的是法律規範的內部和外部。內部正當化只需要保證其正當化過程是在現有有效法律規範的前提下做出的,而外部正當化則是在內部正當化中論證法律沒有規定或者不能從法律規範中推導出的前提(比如上述案例中法律沒有規定硫酸是武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