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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安全生產法》中,生產經營單位對被派遣勞動者的教育培訓有哪些規定?

對派遣員工的教育和培訓有如下要求和處罰:

1,要求:

安全生產法

第二十五條?生產經營單位使用勞務派遣人員的,應當將勞務派遣人員納入本單位從業人員統壹管理,並對勞務派遣人員進行崗位安全操作規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訓。

勞務派遣單位應當對被派遣勞動者進行必要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

2.懲罰:

安全生產法

第九十四條?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責令限期改正,並可處5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並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並處壹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壹)未按照規定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

(二)危險物品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建築施工、道路運輸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按照規定考核合格的;

(三)未按照規定對從業人員、勞務派遣人員和實習學生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或者未按照規定如實告知有關安全生產事項的;

擴展數據:

新《安全生產法》對安全事故處罰的規定:

安全生產法

第壹百零九條?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對負有責任的生產經營單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外,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按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壹)發生壹般事故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二)發生重大事故的,處五十萬元以上壹百萬元以下罰款;

(三)發生重大事故的,處壹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款;

(四)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處五百萬元以上壹千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的,處1000萬元以上2000萬元以下罰款。

參考資料:

全國人大網-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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