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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義務包括哪些義務和責任?

1.從法律上講,合同義務包括主合同義務和從合同義務。2.主合同義務又稱主給付義務,是指合同關系中固有的、必要的、能夠決定當事人之間合同關系類型的基本義務。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守法原則。當事人訂立和履行合同,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根據合同履行義務的原則,當事人應當按照合同履行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壹、合同成立的條件:

1,當事人具有法律主體資格。比如法人要註冊為企業法人,有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個體工商戶應當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註冊,領取營業執照。

2.當事人訂立合同,必須遵守國家法律、行政法規,遵循平等互利、協商壹致的基本原則,在批準的經營範圍內訂立經濟合同。

3.當事人應當具有壹定的履行合同的能力。當事人是否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直接關系到合同能否順利履行。根據民法典的規定,民法典的立法目的之壹是保護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二、違約責任:

1,繼續執行。壹方違約時,守約方已經履行合同義務的,可以要求違約方繼續履行合同。

2.采取補救措施。合同質量不符合約定的,受害方可以根據標的物的性質和損失的大小,合理選擇要求對方承擔修理、更換、返工、退貨、減價或者報酬等違約責任。

3.賠償損失。當事人壹方不履行合同義務,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賠償守約方的損失。

4.存款責任。支付定金的壹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壹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5.違約賠償金的責任。當事人之間可能有約定,也可能有法律直接規定,當壹方不履行合同時,向另壹方支付壹定數額的金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四條合同是民事主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的協議。關於婚姻、收養和監護等身份關系的協議應受關於這種身份關系的法律規定管轄;沒有規定的,可以根據其性質適用本部分的規定。

第四百六十五條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依法成立的合同僅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百六十六條當事人對合同條款的理解有爭議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壹百四十二條第壹款的規定確定爭議條款的含義。以兩種以上文字訂立的合同文本,其協議具有同等效力的,各文本中使用的詞語應當具有相同的含義。如果各文本中使用的詞語和表述不壹致,應根據合同的相關條款、性質、目的和誠實信用原則進行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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