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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是做什麽的?

我國《律師法》第二條指出,律師是指通過國家法律職業資格考試,依法取得律師執業證書,接受委托或者指派,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務的執業人員。

同時規定了律師向社會提供法律服務的內容和範圍,即律師具體做什麽:

1,擔任法律顧問;

2.擔任訴訟代理人;

3、擔任刑事辯護人;

4.擔任非訴訟代理人,參與調解和仲裁;

5、解答法律咨詢、撰寫法律文書等。,以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法律的正確實施。

拓展信息律師的性質

就律師的屬性而言,包括:

第壹,他們有壹定的法律知識。按照現行《律師法》的規定,具有“高等學校法學專業本科以上學歷”或者“高等學校其他專業本科以上學歷”的法律知識;

二是經過國家“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取得資格;

三是經國家司法行政部門批準,取得執業證書;

第四,向社會提供法律服務,並以此為職業。

所以律師的性質是為社會提供法律服務,是專業的法律服務工作者。

上述四個基本特征中,前壹個或壹兩個是其他法律工作者所具備的,如執法工作者、司法審判工作者(法官)、司法檢察工作者(檢察官);後兩項是律師獨有的。

關於律師的信息

1.律師必須通過國家司法考試,獲得法律職業資格證書。沒有律師執業證書,但從事法律事務的人員,壹般是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持有司法局頒發的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證書。還有壹部分人是無證或無正當職業從事法律事務的,俗稱“黑律師”,不是真正的律師。

2.律師必須同時具備法律職業資格證書和執業證書。如果只有法律職業資格證書,沒有律師執業證書,那就不能叫律師。

3.律師的服務對象是全社會,沒有特定的對象。自然人和法人都可以委托律師代理法律事務。

4.從事律師業務,必須有當事人的委托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在授權範圍內工作,不得超越權限或者濫用權利。

5.律師是法律工作者。律師只能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工作受法律保護,不受行政單位、當事人和個人的幹涉。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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