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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監理單位與施工安全相關的法律責任?

1.《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中的法律責任

第六十九條工程監理單位與建設單位或者建築施工企業串通,弄虛作假,降低工程質量的,責令改正,處以罰款,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造成損失的,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工程監理單位轉讓監理業務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第七十條違反本法規定,擅自進行涉及建築主體或者承重結構變動的裝修工程的,責令改正,處以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中的法律責任

第五十七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工程監理單位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並處654.38+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降低資質等級,直至吊銷資質證書;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對直接責任人員追究刑事責任;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壹)未審查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或者專項施工方案的;

(二)發現安全事故隱患未及時要求施工單位整改或者暫時停止施工的;

(三)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者停止施工,且未及時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的;

(四)未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實施監理的。

第五十八條註冊執業人員不執行工程建設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的,責令停止執業3個月以上1年以下;情節嚴重的,吊銷執業資格證書,5年內不得註冊;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終身不予登記;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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