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出版行政部門沒收出版物和違法所得,違法經營額654.38+0萬元以上的,處以違法經營額654.38+0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非法經營額1000元以下的,可以並處50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機關責令限期停業整頓或者吊銷許可證:
(壹)出版單位委托未取得出版物印刷或者復制許可的單位印刷或者復制出版物的;
(二)印刷或者復制單位未取得印刷或者復制許可證印刷或者復制出版物的;
(三)印刷或者復制單位接受非出版單位和個人的委托印刷或者復制出版物的;
(四)印刷或者復制單位未履行法定手續印刷或者復制境外出版物,且印刷或者復制的境外出版物未全部運輸出境的;
(五)印刷或者復制單位、發行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印刷或者復制、發行無出版單位名稱的出版物的;
(六)印刷或者復制單位、發行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印刷或者復制、發行偽造或者假冒出版單位或者報刊名稱的出版物;
(七)出版、印刷、發行單位出版、印刷、發行未經依法審定的中小學教材,或者未按照本條例規定確定的單位從事中小學教材出版、發行業務的。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2020年修訂)
第二百二十五條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壹,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或者沒收財產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壹)未經許可經營專營、專賣商品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限制經營的其他商品的;
(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書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或者批準文件的;
(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從事證券、期貨、保險業務,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
(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活動。
出版管理條例(2020年修訂)
第六十五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出版行政部門沒收出版物和違法所得,違法經營額654.38+00000元以上的,處以5倍以上654.38+00倍以下的罰款;非法經營額1000元以下的,可以並處50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機關責令限期停業整頓或者吊銷許可證:
(壹)出版單位委托未取得出版物印刷或者復制許可的單位印刷或者復制出版物的;
(二)印刷或者復制單位未取得印刷或者復制許可證印刷或者復制出版物的;
(三)印刷或者復制單位接受非出版單位和個人的委托印刷或者復制出版物的;
(四)印刷或者復制單位未履行法定手續印刷或者復制境外出版物,且印刷或者復制的境外出版物未全部運輸出境的;
(五)印刷或者復制單位、發行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印刷或者復制、發行無出版單位名稱的出版物的;
(六)印刷或者復制單位、發行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印刷或者復制、發行偽造或者假冒出版單位或者報刊名稱的出版物;
(七)出版、印刷、發行單位出版、印刷、發行未經依法審定的中小學教材,或者未按照本條例規定確定的單位從事中小學教材出版、發行業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