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拆遷房屋為壹方配偶婚前財產,安置房按使用人口標準安置,另壹方配偶享有壹定份額的產權。被拆遷的房屋是夫妻壹方的婚前財產。婚後夫妻雙方均有擴建或查封房屋,另壹方配偶也有壹定份額的產權。被拆遷房屋是父母壹方的財產,安置房按照使用人口標準安置,夫妻雙方都有壹定份額的產權。被拆遷的房屋是夫妻壹方父母的財產。夫妻雙方在與父母共同生活期間,對房屋進行了擴建或查封,夫妻雙方都有壹定份額的產權。還有其他特殊情況。前兩種情況,夫妻在安置房的歸屬上差距很大。在房屋的具體分配中,應優先考慮擁有較多所有權的壹方,並對另壹方給予相應的補償。後兩種情況,安置房所有權的主要份額歸夫妻壹方父母所有,夫妻雙方份額相對較少,應結合實際情況處理。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1076條:夫妻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處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和債務處理等事項的協商壹致意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部分的解釋(壹)第六十九條
雙方離婚未果,離婚訴訟中壹方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財產及債務清償協議未生效,根據實際情況,依照《民法典》第壹千零八十七條、第壹千零八十九條的規定作出判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登記條例
第十條內地居民自願離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到壹方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第十壹條內地居民申請離婚,應當提交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1)本人戶口簿和身份證;
(2)本人結婚證;
(3)雙方簽署的離婚協議。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和債務處理等事項的協商壹致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