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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處辦理委托書公證需要哪些材料?

申請辦理授權委托書公證,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1.自然人的身份證明(如身份證、戶口本、護照等。)、法人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資格證明、其他組織的資格證明及其負責人的身份證明;

2.受托人身份證復印件;

3.授權委托書文本;

(也就是授權事項,這個內容最好和工作人員溝通,授權事項盡量詳細,避免只寫授權代理人。) 4.申請公證事項的證明材料,相關產權證明(如股票、銀行存折等。)涉及財產關系的必須提交;

5、與申請公證有關的其他材料。

除了壹般的委托書公證之外,如果是車主在國外做的公證文件,需要經過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

如果車主在香港/澳門制作的經公證的授權委托書,需要加蓋中國法律服務(香港/澳門)有限公司的專用章,將公證文件傳送到香港/澳門。

授權委托書公證是依法證明委托人單方授權的真實性、合法性的公證文書。

授權委托書的公證應當由當事人親自向公證處申請。

申請辦理委托書公證沒有地域限制。

根據《公證程序規則》第十二條規定,公證事項由當事人住所地或者法律行為或者事實發生地的公證處管轄。

涉及房地產轉讓的公證事項,由房地產所在地的公證處管轄,但遺囑、委托、聲明中涉及房地產轉讓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第二十七條申請公證的當事人應當向公證機構如實說明申請公證事項的有關情況,提供真實、合法、充分的證明材料;

提供的證明材料不充分的,公證處可以要求補充。

公證機構受理公證申請後,應當告知當事人申請公證的法律意義和可能產生的法律後果,並將告知內容記錄歸檔。

第二十九條公證機構根據有關認定規則需要對申請公證的事項和當事人提供的證明材料進行核實或者有疑問的,應當進行核實,或者委托異地公證機構代為核實,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應當依法予以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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