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條、第九十條,行人、乘車人、非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處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罰款。
擴展數據:
第八十七條校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取消其校車駕駛資格,通知機動車駕駛人換發機動車駕駛證,並通報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
(壹)申請註銷;
(二)60周歲以上;
(三)對致人死亡或者重傷的交通事故負有責任的;
(四)醉酒駕駛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以及駕駛客運車輛、超速行駛等嚴重交通違法行為的;
(五)取得12分或者有犯罪記錄的;
(六)患有傳染病、癲癇、精神病等可能危及駕駛安全的疾病,且有酗酒、吸毒記錄的。
未收回與校車駕駛證簽註的機動車駕駛證的,應當宣布校車駕駛資格無效。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八十八條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機動車駕駛證的,申請人壹年內不得再次申請機動車駕駛證。
報考人員在考試過程中有行賄、舞弊行為的,取消考試資格,已通過考試的其他科目成績無效;申請人壹年內不得再次申請機動車駕駛證。
申請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沒收機動車駕駛證,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申請人三年內不得再次申請機動車駕駛證。
第八十九條申請人在教練或者有學車專用標誌的教練的指導下,駕駛符合要求的機動車學習時,有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或者發生交通事故的,教練或者隨車教練應當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二十條的規定承擔責任。
第九十條申請人在道路上學習駕駛,未按照第三十九條的規定隨身攜帶學習駕駛憑證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第九十壹條申請人在道路上學習駕駛,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教練或者車載教員處以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壹)不按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的路線、時間行駛的;
(二)未按照第三十九條規定,擺放和粘貼駕駛學校專用標誌的。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