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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臨時用地期限不得超過

建設期較長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臨時用地不得超過四年。因為國家加強土地利用規劃管理,控制建設用地總量,促進城鄉現有建設用地開發利用,引導城鎮低效用地再開發,實行建設用地標準控制制度,開展節約集約用地評價,推廣節約用地技術和模式應用。

另外:臨時用地的申請程序

1.申請:申請人到政務服務網選擇網上申請事項,根據頁面提示輸入相關信息,上傳相關材料,根據“提交申報”提交申請材料;網上辦事全流程通過後進入受理流程;原預審/核驗事項通過後,將紙質申報材料送達或送至經辦機構。

2.受理:窗口工作人員收到申請材料後,當場或在規定的工作日內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決定。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辦理機關應當在規定時間內壹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對不屬於受理範圍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

3.審查:經辦人員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查,提出初步審查意見;。

4.決定:經辦機關負責人根據審查意見在審批結果上簽字。批準申請的,辦理機關應當向申請人出具辦理結果;不予批準的,辦理機關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告知申請人對處理結果有異議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5.證書準備和遞送:證書準備完成後,將通過郵件遞送到地址。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修正2021)

第十五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年度計劃、國土空間規劃、國家產業政策以及城鄉建設和土地利用的實際情況,加強土地利用計劃管理,控制建設用地總量,促進城鄉現有建設用地的開發利用,引導城鎮低效用地的再開發, 實施建設用地標準控制制度,開展節約集約用地評價,推廣應用節地技術和模式。

第二十條建設項目、地質勘探需要臨時使用土地的,應盡量不占或少占耕地。

臨時用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批準,期限壹般不超過兩年;建設期較長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的臨時用地不得超過四年;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土地使用者應當在臨時用地期滿之日起壹年內完成土地復墾,使其能夠使用,占用耕地的應當恢復種植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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