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職即瀆職;沒有盡到我的責任。
具體是指職業服務提供者或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履行職責或者行使職權過程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造成傷害或者損失,致使國家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失職的類型如下:
1,濫用職權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故意超越職權或者不履行職責,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
2、玩忽職守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
3、徇私枉法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員和有關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和權力,明知自己是無辜的而使其受到追訴,並且故意包庇有罪的人不受追訴,或者故意顛倒黑白進行枉法裁判;或者利用職務之便包庇、窩藏經濟犯罪分子等。,隱瞞或者掩飾自己的犯罪事實。
4.徇私枉法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員徇私枉法,明知自己無罪而使其受到追訴,故意包庇有罪的人不受追訴,或者在刑事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進行枉法裁判的行為。本罪的客體是國家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客觀上講是刑事訴訟中徇私枉法的行為。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司法工作人員,主觀上是故意,過失不構成本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濫用職權罪瀆職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