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公證和房屋過戶沒有直接影響,但房屋公證對住戶意義不大。
房產證只是公證。從法律上講,物權變動只在合同當事人之間發生法律效力,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
公證只能證明原產權人和新產權人之間存在房屋權屬變更的意向。公證只著眼於合同的合法性和真實性,不能產生轉讓產權的法律效力;
只有到房地產交易部門辦理產權變更過戶手續,才能真正完成房屋所有權人的變更,將房屋所有權人由原所有人變更為新所有人。
房地產公證材料:
1,當事人身份證明(自然人提交其戶口簿、身份證、護照等。;法人提交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等。);
2、涉及房地產開發的,提交土地使用權證書、國家有關部門頒發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許可證等。;
3、涉及房產預售、銷售、房產預售、銷售許可等。;
4、涉及房地產權屬轉移的,提交房地產權屬證明;
5、涉及房地產擔保的,提交房地產所有權和使用權證明。
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二十壹條當事人簽訂房屋買賣協議或者其他不動產物權協議的,為保障將來物權的實現,可以向登記機關申請預告登記。預告登記後,未經預告登記的權利人同意處分不動產的,不發生物權效力。
預告登記後,債權消滅或者自可以進行不動產登記之日起九十日內未申請登記的,預告登記無效。第二百二十條權利人或者利害關系人認為房地產登記簿記載的事項有錯誤的,可以申請更正登記。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權利人書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證據證明登記確有錯誤的,登記機構應當予以更正。
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權利人對更正有異議的,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異議登記。登記機關應當對異議進行登記,申請人自異議登記之日起15日內未提起訴訟的,異議登記無效。異議登記不當給權利人造成損害的,權利人可以向申請人請求損害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