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和社會保障殘疾軍人的生活,撫恤烈士家屬,優待軍人家屬。
國家和社會幫助安排盲、聾、啞和其他殘疾公民的工作、生活和教育。
物質幫助權是憲法規定的中國公民的壹項基本權利,是指公民在年老、疾病、殘疾等喪失勞動能力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情況下,有權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國家發展公民享受這些權利所需的社會保險、社會救濟和醫療衛生服務。
(1)殘疾軍人、烈士和軍人家屬有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
中國憲法第四十五條第二款規定:“國家和社會保障殘疾軍人的生活,撫恤烈士家屬,優待軍人家屬。”
根據《軍人撫恤優待條例》,所謂撫恤優待對象,是指中國人民解放軍現役軍人、現役或者退出現役的殘疾軍人,以及復員軍人、退伍軍人、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病故軍人和現役軍人。現役軍人死亡的,根據其死亡性質和死亡時的月工資,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發給其遺屬壹次性撫恤金。
(3)殘疾人享有的物質幫助權。
國家和社會幫助安排盲、聾、啞和其他殘疾公民的工作、生活和教育。國家為殘疾人建立學校和培訓中心,為他們提供就業機會,並根據他們不同的生理條件創造特殊的工作條件。
(4)對老年人的物質幫助
《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三條第二款規定:“老年人有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享受社會發展成果的權利。”
(5)城市居民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
收入低於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城市居民,有索取基本生活資料的權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四十五條中國人民和中國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的情況下,有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國家發展公民享受這些權利所需的社會保險、社會救濟和醫療衛生服務。
國家和社會保障殘疾軍人的生活,撫恤烈士家屬,優待軍人家屬。
國家和社會幫助安排盲、聾、啞和其他殘疾公民的工作、生活和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