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財產保險與PICC的區別
財產擔保主要有兩種,即質押和抵押;人保是指債務人以外的第三人為債務人履行債務而向債權人提供的擔保。債務人提供的擔保只能是財產保險。至於PICC,債務人不能保證他會自己償還貸款,所以他只能找到第三人來幫助他。第三人可以向債權人提供財產擔保和人身保險。人的擔保和物的擔保(只是擔保的壹種分類)。個人擔保是指債務人以外的第三人以信用作為擔保,承諾實現債務。物的擔保是指債務人或第三人以特定的財產權利作為履行債務的擔保。
第二,擔保權益的特征是什麽?
(壹)擔保物權屬於物權的壹種,但壹般物權以對標的物的實際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為目的,擔保物權以確保以標的物的價值償還債權為目的。
(2)擔保權益是在債務人或第三方的特定財產上設定的權利。
(3)擔保權益從屬於債權,不可分割。
第三,擔保權益的類型
(1)抵押權
抵押權是債務人或第三人向債權人提供不動產或動產作為清償債務的擔保而不轉移占有而產生的擔保物權。債務人到期不履行債務時,抵押權人有權就抵押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他可以向法院申請變賣抵押財產清償債權;如有剩余,應返還抵押人,如有不足,仍可向債務人追償。但是,不得對不可執行的財產設定抵押。
(二)質權
質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動產或者某種財產權利交給債權人作為擔保,在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當事人約定的事由發生時,債權人可以就該動產或者財產權利獲得優先受償的權利。其中,動產質押是動態產出質押,財產權利質押是權利質押。
(三)留置權
留置權是債權人在債務人的動產未被清償前,保留該動產作為擔保的權利。
擔保物權是指在債務人或第三人的特定物或權利上設定的優先受償權,以確保債權得到清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二條有擔保的債權既有物又有其他物擔保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當事人約定實現擔保利益的,債權人應當按照約定實現債權;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債務人自己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應當就物的擔保優先實現債權;第三人提供財產擔保的,債權人可以就該財產擔保實現債權,也可以要求保證人承擔擔保責任。提供擔保的第三人承擔擔保責任後,有權向債務人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