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廣義上是指國家權力機關和行政機關為調整各種會計關系而制定的規範性文件的總稱,包括會計法、會計行政法規和會計行政規章。
2.狹義上是指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通過壹定的法定程序制定的有關會計工作的法律。它是會計法律制度的最高層次。是制定其他會計法規的基礎,
也是指導會計工作的最高準則,是會計機構、會計工作和會計人員的根本大法。我國目前有兩部會計法,即《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會計師法》。
擴展數據
65438至0993修訂後的《會計法》在實施中也存在可操作性不強、約束力不夠等問題。在以下方面表現突出:
1,會計工作混亂,假賬、數字嚴重。目前,會計工作中存在的編造虛假會計信息、做假賬、賬外賬等問題相當普遍和突出,嚴重幹擾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助長了腐敗。
2.單位內部控制制度薄弱,內部會計監督不力。
3.外部監管不力,對違法行為處理不嚴。外部監督包括政府監督和社會審計監督。政府監管存在監管責任劃分不清、重復執行、對單位領導從寬處理甚至不處理等問題。
嚴重影響了會計法的嚴肅性和權威性。社會監管還存在執業環境不規範、業務競爭不公平、註冊會計師監管力度不夠等問題。
修改後的《會計法》體現了“規範會計行為,保證會計數據真實、完整”的立法宗旨。新《會計法》在六個方面進行了修訂:
壹是強調單位負責人對本單位會計工作和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二、進壹步完善會計規則。健全和完善會計規則是規範會計行為、提高會計信息質量的重要保證。
三、強化會計監督體系,建立報告制度。
四、實行會計從業資格管理制度。會計人員是會計工作的主要承擔者,他們的素質直接關系到會計工作的質量。加強會計隊伍的建設和管理非常重要。
五、加大了對會計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
6.加強與國際會計慣例的協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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