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規原則
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工程價款應當按照施工合同約定的內容和方式結算。
當事人對建設工程的計價標準或者計價方法有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結算工程價款。369號文件第三條規定: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是指按照合同約定,約定建設工程合同價款,結算工程預付款、工程進度款、工程竣工價款的活動。
據此,建設工程結算工程量爭議的解決提供了壹種思路,即合同價款結算中涉及的結算工程量的確定爭議,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執行,並按照合同約定有效結算工程量。
2程序原則
在建設工程法律法規、合同示範文本、計價規範中,規定了結算工程量的確定程序,為合同當事人解決工程量爭議提供了程序性證據。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規定了變更期限、工程計量期限、簽證期限以及合同雙方各自的權利和義務,以保證結算工程量的準確合理確定。
因此,及時、程序化的履行是合同雙方在復測過程中確認工程量的前提。
3證據原則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法釋〔2004〕14號)規定,當事人對工程量有爭議的,應當根據施工過程中形成的簽證等書面文件予以確認。
承包人能夠證明發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證明工程量發生的簽證文件的,可以根據當事人提供的其他證據確認實際工程量。由此可見,承包人能提供簽證等證據證明發包人同意其施工,所產生的工程量是應該計算的。
最後
在我國的法律法規中,工程項目結算金額的確定原則可以概括為三個原則,即合同原則、程序原則和證據原則,主要集中在合同約定的明確性、程序的規範性和證據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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