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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元買過期食品算敲詐嗎?

購買過期食品,可以向生產經營者要求十倍價款的賠償,法律規定可以向生產經營者要求十倍價款或者三倍損失的賠償;額外賠償金額不足1000元的,就1000元,不算敲詐。

不構成欺詐。首先,要求銷售者賠償1000元購買過期食品的行為屬於保護消費者權益的法律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壹百四十八條第二款規定:“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追加賠償金額不足1000元的,為1000元。但食品的標簽、說明書存在瑕疵,不影響食品安全,不會誤導消費者,不能認定為敲詐勒索。

其次,即使行為人是職業打假人,在購買時也知道商品有質量問題,但購買的東西屬於食品範疇。根據最高人民法院辦公廳對十二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第5990號建議的答復:《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三條規定:“發生食品藥品質量糾紛,買受人向生產者、銷售者主張權利的,生產者、銷售者以購買者知道食品、藥品存在質量問題為由提出的抗辯,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該條規定,從保護人民生命健康權的角度出發,明確了在食品藥品領域,消費者即使明知商品假冒偽劣仍購買,並且在本次訴訟中要求賠償時,人民法院不能以明知是買到假貨為由不予支持。

由於食品藥品是直接關系到人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的特殊而重要的消費品,而司法解釋又來源於地溝油、三聚氰胺奶粉、毒膠囊等壹系列重大食品藥品安全事件,人民群眾對食品藥品安全問題反映強烈,因此在特殊背景下給予特殊的政策考慮。所以,即使職業打假人購買過期食品藥品,要求賠償1000元,仍然不宜認定為屬於他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壹百四十八條第二款規定:消費者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經營者要求賠償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損失;追加賠償金額不足1000元的,為1000元。但食品的標簽、說明書存在不影響食品安全、不會誤導消費者的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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