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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礦擔保體系

法律分析:1。各設備使用單位機電工作的機電負責人是本部門機電管理的第壹責任人,對本部門機電設備的安全運行負責。

2、設備使用者逐步建立健全以崗位責任制為中心的各類設備運行、維護管理制度和考核管理辦法。每個人都有責任,臺灣設備是管理的。具體工作安排、規範、檢查、考核。

3.設備使用清單應根據本部門的實際情況和設備類型,分別制定具體的設備維護規則。設備維護要逐步向運行、維護、檢修壹體化方向發展,不斷提高運行、維護、檢修人員的技術素質和工作責任心。

4、所有設備操作、維護、保養人員,都應經過安全業務技術培訓,基本了解設備的結構和工作原理,掌握基本操作技能,才能上崗從事設備操作、維護、保養工作。需要持證上崗的工種必須持有有效證件。

5、所有設備操作、維修、保養人員,必須認真執行各自的崗位責任制,嚴格按照操作規程和有關規定進行工作。

6.各使用單位應健全和完善各類設備運行、維修、維護的合同制或包租制及考核管理辦法,做到責、權、利相統壹,逐步向運行、維修、維護壹體化發展,不斷提高人員的技術素質和工作責任心。

法律依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條例》

第三條國務院領導全國生產安全事故應急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工作。生產安全事故應急工作涉及兩個以上行政區域的,由相關行政區域的上壹級人民政府負責,或者由相關行政區域的上壹級人民政府負責。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和其他對相關行業、領域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的部門(以下簡稱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做好相關行業、領域生產安全事故應急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應當指導、協調同級人民政府其他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等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協助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法履行生產安全事故應急工作職責。

第四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加強生產安全事故應急工作,建立健全生產安全事故應急工作責任制,其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工作全面負責。

第六條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的規定,具有科學性、針對性和可操作性,明確應急組織體系、職責分工、應急救援順序和措施。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的制定單位應當及時修訂相關預案:

(壹)規劃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發生重大變化;

(2)應急指揮機構及其職責調整;

(三)安全生產面臨的風險發生重大變化;

(4)重要應急資源發生重大變化;

(五)預案演練或者應急救援中需要修改的重大事項;

(六)其他應當修改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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