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可能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
2、可能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采取取保候審不會發生社會危險性;
3.患有嚴重疾病或懷孕並正在哺乳嬰兒的婦女應被逮捕;
4.需要逮捕但證據不足的在押人員;
5、不能在法定期限內處理,但需要繼續核實和審理的;
6.持有效出境證件,不需要逮捕但可能逃避查處的。
取保候審的方式:
1,提出保證人保證。也就是說,被取保候審的人應當提出壹個符合條件的人作為他的保證人,這個保證人應當承擔法律規定的義務,保證被保證人能夠隨叫隨到。被取保候審人員違反規定,保證人未及時報告的,對保證人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提供保證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取保候審的,應當交納壹定數額的現金作為擔保。違反有關規定的,沒收保證金,並視情節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結悔過、重新繳納保證金、提出擔保人或者監視居住、予以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沒有違反有關規定的,保證金應當在取保候審結束時退還。
綜上所述,取保候審是指偵查機關責令犯罪嫌疑人提供保證人或者繳納保證金並出具保證函,保證其不逃避、不妨礙偵查,隨時可用的壹種強制措施。通常用於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拘留、逮捕,但需要在壹定程度上限制其行動自由的犯罪嫌疑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於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壹)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取保候審不會造成社會危險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被取保候審,不會造成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了結,需要取保候審的。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