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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訂合同時故意隱瞞重要事項的壹方簽訂的合同是否有效?

是的,“隱瞞重要事實不導致合同無效,所以合同具有法律效力。”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屬於訂立合同過程中的欺詐行為;壹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撤銷,該合同自始具有法律約束力。“請跟我壹起讀下面這篇文章。

1.壹方在簽訂合同時故意隱瞞重要事項簽訂的合同是否有效?

在訂立合同過程中,當事人壹方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締約過失責任。締約過失責任,隱瞞當事人的能力等影響合同效力的事實的,為效力待定合同,其他違法事實的,為無效合同。

締約過失責任的構成要件

1,發生在訂立合同過程中,合同尚未生效,或雖已生效,但已被確認無效或被撤銷(不同於違約責任)。

2、當事人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所要求的義務。

3.受害方的從屬利益遭受損失。

從屬利益損失是指壹方當事人因依賴另壹方當事人的某種行為而產生的損失和費用,但前者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導致合同失效或無效,且費用得不到補償。

締約過失責任

《民法典》第500條規定,締約過失責任主要包括以下三種情形:

1.打著訂立合同的幌子惡意協商。

惡意協商是在沒有真實意願的情況下,以訂立合同的名義與他人進行協商。其真實目的可能是破壞對方與第三方的合同,也可能是拖延競爭對手的商機。

2.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

根據誠實信用原則,締約雙方有如實告知的義務,主要包括:告知自己的財務狀況和履約能力;告知標的物的真實情況(包括瑕疵、性能、用途等。).違反這壹義務構成欺詐;因此給對方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締約過失責任。

3.其他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

主要有以下幾種情況:違反有效要約和要約邀請,違反初步約定,不履行保護、註意、通知、保密等附隨義務,違反強制締約義務。

二、合同生效前後,以哪壹個為準。

1.如果後壹份合同是對前壹份合同的補充,我們往往把後壹份合同看作是對前壹份合同的補充協議。此時,只要內容不沖突,兩個合同都有效。如有沖突,以後來的合同為準,視為合同變更。

2.原則上,對於前合同和後合同的情況,應根據協議內容來確定,壹般以後合同中的約定為準。

3.法律依據:《民法》

第五百壹十條合同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補救措施;合同生效後,當事人對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他們可以補充協議;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的有關規定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第五百四十三條合同當事人協商壹致,可以變更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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