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援助 - 獸用生物制品管理辦法

獸用生物制品管理辦法

法律解析:《動物生物制品管理辦法》已經2021年3月2日農業農村部第3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1年5月5日起施行。

法律依據:《動物生物制品管理辦法》

第壹條為了加強獸用生物制品管理,保證獸用生物制品質量,根據《獸藥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獸用生物制品的經銷、經營和監督管理,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獸用生物制品,是指由天然或人工修飾的微生物、寄生蟲、生物毒素或生物組織及其代謝產物制成的,用於預防、治療、診斷動物疫病或有目的調節動物生理功能的獸藥,主要包括血清制品、疫苗、診斷制品和微生態制品。

第四條獸用生物制品分為國家強制免疫計劃所需獸用生物制品(以下簡稱國家強制免疫生物制品)和非國家強制免疫計劃所需獸用生物制品(以下簡稱非國家強制免疫生物制品)。

國家強制免疫生物制品品種名錄由農業農村部確定並公布。非國家強制免疫生物制品是指農業農村部確定的以外的獸用生物制品。

第五條農業農村部負責全國獸用生物制品的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獸醫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獸用生物制品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獸用生物制品生產企業可以將其生產的獸用生物制品銷售給各級人民政府畜牧獸醫主管部門或者養殖場(戶)、動物診療機構等用戶,也可以委托經銷商銷售。

在發生重大動物疫情、災情或者其他突發事件時,根據工作需要,國家強制免疫用生物制品由農業農村部統壹調用,生產企業不得自行銷售。

第七條經營獸用生物制品的企業應當依法取得獸藥經營許可證。獸藥經營許可證的經營範圍應當載明國家強制免疫生物制品、非國家強制免疫生物制品的產品類別和受委托的獸用生物制品生產企業的名稱。經營範圍發生變化的,應當辦理變更手續。

第八條獸用生物制品生產企業可以自主確定和調整經銷商,並與經銷商簽訂銷售代理合同,明確代理範圍等事項。

經銷商只能經營其所代理的獸用生物制品生產企業生產的獸用生物制品,不得擅自經營其他企業生產的獸用生物制品。經銷商可以將自己代理的產品銷售給用戶和生產企業委托的其他經銷商。

第九條省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可以依法組織實施國家強制免疫生物制品的政府采購和配送。

承擔強制免疫生物制品政府采購和配送任務的單位,應當建立強制免疫生物制品儲存、運輸和配送管理制度,建立真實完整的配送和冷鏈運輸記錄,保存至產品有效期滿後2年。

  • 上一篇:幾個月可以領失業保險金?
  • 下一篇:思想政治活動有哪些?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