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失業人員所在單位和本人按規定繳費滿1年不滿5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2個月;
2.累計繳費時間滿5年不滿10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最長期限為18個月:
3.累計繳費時間超過10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24個月。
需要註意的是,失業保險金只能壹次性領取24個月,而不是終身領取。繳費期滿後,勞動者可以重新找到工作,參加保險。再次失業後符合申領條件的,可以繼續申領失業保險金。
失業保險是壹種為失業者提供經濟援助的福利制度。在確定資格和福利金額時,需要考慮許多因素。首先,需要符合國家或地區規定的失業保險的參保條件,如就業年限、繳納保險費等。其次,需要向當地勞動部門或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提出申請,並提供相關就業和失業證明。根據就業歷史和支付情況,組織將評估資格並確定福利金額。福利的多少通常是根據個人的工資水平和失業期限來計算的。
綜上所述,失業保險金的領取需要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不同的工作崗位、不同的繳費情況需要認定的失業保險金也是不同的。具體情況可以咨詢當地社保部門,按規定程序領取。如有異議,可提交勞動仲裁做出裁決。
法律依據:
失業保險條例
第十七條
失業前,失業人員所在單位和本人累計繳費時間1年不滿5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2個月;累計繳費時間滿5年不滿10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8個月;累計繳費時間超過10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24個月。重新就業後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可以與前次失業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並計算,但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