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婚姻在兩種情況下可以撤銷,即:
(1)被脅迫結婚的,被脅迫方可請求婚姻登記機關或者人民法院撤銷婚姻;
(2)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可以撤銷婚姻。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47條
行為人基於重大誤解,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撤銷民事法律行為。
第148條
當事人以欺詐手段作出違背真實意思的民事法律行為的,受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149條
第三人實施欺詐,致使壹方當事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民事法律行為,另壹方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欺詐行為的,被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150條
壹方或者第三人脅迫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的,被脅迫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151條
壹方當事人利用另壹方當事人處於危急狀態、缺乏判斷能力的情形,導致民事法律行為成立時顯失公平的,受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二、如何處理可撤銷婚姻的情況
1.如果被迫建立婚姻關系的人,只有他自己,請求法院或登記機關取消婚姻,他應在登記之日起1年內或恢復自由之日起1年內提出。同時,權利人應當註意,該期限的規定不適用訴訟時效中止、中斷或者延長的有關規定;
2.婚姻壹旦被撤銷,從壹開始就是無效的。這方面的規定和無效婚姻的後果是壹樣的,都是依法宣告無效或者撤銷,從壹開始就認定婚姻不受法律保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婚姻無效:
(1)重婚;
(2)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三)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宜結婚的疾病,婚後未治愈的;
(四)未達到法定結婚年齡的;
3、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效。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利益的原則判決。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置,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本法有關父母子女的規定,適用於當事人所生的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