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
第十八條考試工作人員在考試過程中發現考生實施本辦法第五條、第六條所列考試違規、作弊行為的,應當及時糾正並如實記錄;考生作弊使用的材料和工具應予以扣留。
考生違規記錄作為認定考生違規事實的依據,應當由兩名以上監考人員或者考場督察人員、監考人員簽字確認。
考試工作人員應當將違紀記錄的內容告知違紀考生,並為考生填寫暫扣物品收據。
第十九條教育考試機構發現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所列行為的,應當由兩名以上工作人員進行事實調查,收集並保存相應的證據材料,在調查事實和證據的基礎上,認定涉案考生的違規行為。
考試工作人員通過視頻發現考生有違紀、作弊行為的,應當立即通知現場考試工作人員,並保留視頻作為證據。教育考試機構可以通過視頻回放識別涉案考生的違規行為。
第二十條考點應當對考生的違規記錄進行匯總,經考點考官簽字確認後,按照本辦法的規定提交上級教育考試機構處理。
第二十壹條考生在普通、成人高等學校招生考試和高等教育自學考試中有第五條所列考試違規行為的,由省級教育考試機構或者市級教育考試機構作出處理決定,市級教育考試機構作出的處理決定報省級教育考試機構備案;發生第六條、第七條所列考試作弊行為的,由市級教育考試機構簽署意見,報省級教育考試機構處理。省級教育考試機構也可以要求市級教育考試機構提交材料和證據進行直接處理;出現本辦法第八條所列擾亂考試秩序行為的,由市級教育考試機構簽署意見,報省級教育考試機構按照前款規定處理,考生及其他人員違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規的,由當地公安部門處理;在評卷過程中,發現考生在本辦法第七條所列考試中有作弊行為的,省級教育考試機構應當作出處理決定,並通報市級教育考試機構。
考生在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中的違紀行為,由組織考試的機構認定,相關省級教育考試機構或者其委托的機構作出處理決定。
在國家教育考場視頻回放審查中認定的違規行為,由省級教育考試機構認定並作出處理決定。
對參加其他國家教育考試的考生違規行為的處理,由承辦有關國家教育考試的考試機構參照前款規定具體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