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財產分割的原則如下
(1)雙方協商的原則。離婚時夫妻財產的分割,應以雙方協商壹致為原則進行,不能由壹方決定。
(2)男女平等原則。
(3)照顧兒童和婦女權益的原則。
(4)補償原則。
(五)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
離婚手續呢?
1.壹方自願離婚的,雙方必須親自到壹方戶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當事人自取得時起解除夫妻關系。
2.當事人申請離婚登記時,應當向婚姻登記機關提供下列證件和證明:
(1),雙方戶籍證明;
(2)雙方身份證;
(3)、單位、村(居)委會出具的介紹信;
(4)、證明或夫妻關系證明;
(5)當事人近期壹寸免冠照片兩張;
(六)協議應當載明雙方離婚意向,表明對生活困難的夫妻壹方的教育、經濟資助、財產等予以妥善安排,協議內容應當有利於保護婦女和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權益。
3.婚姻登記機關應當對當事人的離婚申請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在壹個月內發給離婚證,並註銷結婚證。當事人取得離婚證的,夫妻關系解除。
4.離婚壹方不按照離婚協議履行應盡義務的,另壹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5.收費標準:20元。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1062條夫妻在婚姻關系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歸夫妻所有:
(壹)工資、獎金和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和投資所得;
(三)知識產權收入;
(四)繼承或者贈與的財產,但本法第壹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 * *所有的財產。
丈夫和妻子對同壹財產有平等的處置權。
第壹千零八十七條離婚時,夫妻的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本著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夫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依法受到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