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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買賣可以公證但不登記嗎?但是有什麽風險呢?

有的購房者只是為了避稅而進行分戶公證,有的購房者只是因為房屋被抵押或者無法正常上市交易而進行分戶公證。但是妳知道產權還是歸賣家所有嗎?如果二手房交易只是公證,如果賣方要求解除合同或者導致房屋被查封,作為買方,妳很可能房子和錢都賠了。我們來舉個實際案例,看看事實是怎樣的。

案例1

小張買了小王的房子,為了避稅,選擇只做公證。因為房價上漲,小王很快就要解約了。雙方協商上訴未果。最終,法院沒有判給小張,只是要求小王賠償違約金。

案例分析:根據我國《物權法》規定,物權的轉移須辦理登記。因此,買受人僅通過公證不能取得房屋的產權,單純的公證不能起到轉移房屋所有權的法律作用。如果將來賣方因為自己的原因要取消交易,不能保證僅僅依靠購房合同和公證就能取得產權,那麽就可能同時擁有房屋和房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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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張在老徐買了壹套房子,沒有辦理過戶公證。不久,老徐陷入了壹場經濟糾紛,法院查封了他名下的房產,讓小張沒有了錢。

案例分析:由於沒有過戶,實際房屋所有權仍歸賣方所有。壹旦賣方卷入經濟糾紛,房產可能被抵押、查封,甚至被沒收拍賣。

案例3

賣方小張與買方小王簽訂了購房合同,並進行了公證,但因避稅未過戶。後來房價上漲,小張隱瞞了房子情況,把房子壟斷給了小劉。則小的不知情善意第三人不存在過錯,房屋產權歸劉所有。

案例分析:物權中的不動產不能登記對抗善意第三人。公證並不限制原所有人再次將房產出售給第三方。如果第三人被法院認定為善意第三人,購房者仍然得不到產權。

案例4

小張賣給小王的套房。小張說房子暫時沒下來,給了個低價。他只和小王簽訂了購房合同,並進行了公證。後來小王才知道,房子因為開發商的原因下不來了,什麽時候下來都是未知數。小王後悔了。

案例分析:購房者成為“替罪羊”。因為開發商或其他原因導致房屋無法發放,經過出售和公證後,風險將轉嫁給下壹個購房者,這是得不償失的。

通過以上四個案例的分析,妳應該對房產公證的風險有了更深的認識。以後妳壹定要註意,直接交易轉賬是最安全的交易方式,沒有其他方式可以規避交易風險。

(以上回答發布於2017-01-05。目前的購房政策請參考實際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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