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
小張買了小王的房子,為了避稅,選擇只做公證。因為房價上漲,小王很快就要解約了。雙方協商上訴未果。最終,法院沒有判給小張,只是要求小王賠償違約金。
案例分析:根據我國《物權法》規定,物權的轉移須辦理登記。因此,買受人僅通過公證不能取得房屋的產權,單純的公證不能起到轉移房屋所有權的法律作用。如果將來賣方因為自己的原因要取消交易,不能保證僅僅依靠購房合同和公證就能取得產權,那麽就可能同時擁有房屋和房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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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張在老徐買了壹套房子,沒有辦理過戶公證。不久,老徐陷入了壹場經濟糾紛,法院查封了他名下的房產,讓小張沒有了錢。
案例分析:由於沒有過戶,實際房屋所有權仍歸賣方所有。壹旦賣方卷入經濟糾紛,房產可能被抵押、查封,甚至被沒收拍賣。
案例3
賣方小張與買方小王簽訂了購房合同,並進行了公證,但因避稅未過戶。後來房價上漲,小張隱瞞了房子情況,把房子壟斷給了小劉。則小的不知情善意第三人不存在過錯,房屋產權歸劉所有。
案例分析:物權中的不動產不能登記對抗善意第三人。公證並不限制原所有人再次將房產出售給第三方。如果第三人被法院認定為善意第三人,購房者仍然得不到產權。
案例4
小張賣給小王的套房。小張說房子暫時沒下來,給了個低價。他只和小王簽訂了購房合同,並進行了公證。後來小王才知道,房子因為開發商的原因下不來了,什麽時候下來都是未知數。小王後悔了。
案例分析:購房者成為“替罪羊”。因為開發商或其他原因導致房屋無法發放,經過出售和公證後,風險將轉嫁給下壹個購房者,這是得不償失的。
通過以上四個案例的分析,妳應該對房產公證的風險有了更深的認識。以後妳壹定要註意,直接交易轉賬是最安全的交易方式,沒有其他方式可以規避交易風險。
(以上回答發布於2017-01-05。目前的購房政策請參考實際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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