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法系(不含港澳)的基本法只有壹個,那就是憲法。
行政程序法I:行政程序法。
實體法有幾部:行政許可法、行政處罰法、行政復議法、公務員法、治安管理處罰法、國家賠償法、立法法等等。
還有壹些規範性、解釋性的操作性法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機構編制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幹問題的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行政訴訟證據若幹問題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行政賠償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
同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八十三條規定,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同壹機關制定的單行條例、規章與總則不壹致的,適用特別規定;新規定與舊規定不壹致的,按新規定執行。“特別法優於壹般法”的適用應同時滿足兩個前提條件:壹是“立法機關是同壹機關”,二是“同壹概念或事實或事項不壹致時”。
例如,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都是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的。高等教育對同壹事項的規定不壹致時,適用高等教育法的規定,而不適用教育法的規定。
註:壹般法律是指適用於壹般法律關系主體、通常時間和國家管轄的壹切地區的法律。如刑法、合同法等。
“特別法”的對稱性
壹般法是壹個相對的概念,其具體對象並不固定。以《民法通則》為例。它是民法調整的大部分法律的壹般法,如合同法、侵權責任法,但它是憲法的特別法。
以上是我對“除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和《民法》之外,還有哪些法律被歸類為壹般法”這個話題的看法?”回答和歸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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