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成輕傷不構成故意傷害罪,但應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相關規定予以治安處罰。應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輕微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依據是:《治安處罰法》第四十三條:“毆打他人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罰金;情節輕微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並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壹)結夥毆打、傷害他人的;
(二)毆打、傷害殘疾人、孕婦、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或者六十周歲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毆打、傷害他人或者壹次毆打、傷害多人的”。
擴展數據:
治安管理中的輕傷處罰
治安管理處罰是指我國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條例,對擾亂社會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
對侵犯公民人身權利和公私財產的違法行為給予行政處罰,情節嚴重尚不夠刑事處罰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1996年9月5日NPC第六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1986;
治安管理處罰有三種:
(1)警告;
(2)1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3)拘留1日以上,15日以下。
從處罰主體來看,我國治安管理處罰實行的是“單壹制”處罰制度,我國的治安管理處罰權由公安機關行使。
從處罰程序來看,我國的治安管理處罰完全采用行政處理程序。
從制裁的角度來看,我國的治安管理處罰屬於中級制裁。治安管理處罰作為壹種較重的行政處罰,在我國與刑罰密切相關。在我國的法律制裁體系中,治安管理處罰屬於中級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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