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分為自然人犯罪主體和單位犯罪主體。
自然人犯罪主體是指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並實施了嚴重社會危害行為的人。
單位犯罪的主體是指具有刑事責任能力,實施了刑法分則的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
我國刑法中的犯罪主體分為兩種類型。
壹般科目和特殊科目。壹般科目就不用說了,特殊科目比如貪汙、國家工作人員瀆職等等。
我國刑法對犯罪主體的年齡有哪些規定?
我國刑法對犯罪主體年齡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七條已滿十六周歲負刑事責任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犯罪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其父母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必要時,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
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過失犯罪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能夠成為犯罪主體的有
犯罪主體是指實施危害社會的行為,依法應當承擔刑事責任的自然人和單位。自然人主體是指達到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單位主體是指實施危害社會的行為,依法應當承擔刑事責任的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十七條已滿十六周歲負刑事責任的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傷害罪,以特別殘忍的手段致人死亡或者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的,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起訴,應當負刑事責任。
不滿十八周歲的人依照前三款的規定被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加以管教;必要時,依法開展專項糾正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