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汙、侵占、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地補償安置費及其他相關費用的,責令改正,追回相關資金,限期退還違法所得,並對相關責任單位給予警告通報批評;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也就是說這個征地補償款不是壹個腦子想貪汙就能貪汙的。怎麽吃都要依法吐出來,同時也要為個人或單位的貪婪付出代價。
農民朋友要清楚,征地補償的想法是非常危險的,後果也是極其嚴重的。壹方面,作為村委會和村集體領導班子的壹員,大家都不應該觸碰法律底線;另壹方面,壹旦他們作為農民的補償和安置權利受到侵犯,他們也應該拿起法律武器捍衛自己的合法權益。
協助政府行政工作的人員包括在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中從事救災、防疫、搶險、防汛、優撫、救助、移民和救災款物管理、社會捐贈公益款物管理、國有土地經營管理、土地征收征用補償費管理、稅收征繳、計劃生育、戶籍和征兵工作以及協助政府等其他國家機關從事其他管理工作的人員。
被征地農民截留、擠占甚至挪用征地補償費,往往表現為被征地農民拖延領取補償安置協議中約定的補償款。
考慮到這種情況存在多種可能性,涉嫌貪汙的村幹部只是其中壹種,我們還是建議失地農民不要自行輕舉妄動,而是在咨詢專業律師的基礎上,選擇最穩妥的方式實現自己的補償利益。
畢竟“村霸”等基層黑惡勢力還是客觀存在的,壹旦在舉報過程中操作不當,就有可能將自己暴露在犯罪分子面前,這對普通人來說還是壹個巨大的風險。謹慎行事永遠不會錯。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
第三十壹條村民委員會未及時公布應當公布的事項或者公布的事項不真實的,村民有權向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舉報,有關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門應當負責調查核實,並責令依法公布;經查證確有違法行為的,依法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