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們通常會提到人民法院的訴訟。人民法院、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為了解決壹個案件而進行的壹切活動,也是所謂訴訟的全部內容。其中,起訴、審判和執行是訴訟最基本的三個階段。
根據我國人民法院的職責範圍和案件性質,我們可以將訴訟分為刑事訴訟、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行政訴訟是指因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或者法律授權的組織的職權引起的行政爭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訴請人民法院解決這壹爭議,人民法院對職權進行司法審查,判斷其是否合法,從而解決行政爭議。人們通常稱之為“民告官”,也稱為行政訴訟。
“官司”這個詞,從古到今都是民間流行的說法。在古代,“官”和“書記”都是“官”、“官”、“管事”的意思,所以有利益沖突的雙方去找政府或官員要求裁決是非,政府或官員根據查明的事實作出裁決的整個活動,被民間稱為“官司”。對於有利益沖突的雙方,他們去政府或行政長官那裏投訴,要求裁決是非,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或者因為被起訴到政府或行政長官那裏,而互相爭論,維護自己的合法利益,這就是所謂的訴訟。“打官司”“打官司”這兩個詞在民間還是很常見的,有的地方甚至把剝奪自由的刑罰稱為“打官司”。“訴訟”或“訴訟”用法律術語和語言表述時,稱為訴訟。當然,這只是指訴訟到司法機關的那部分,到其他機關或者某個領導那裏的訴訟都不能叫訴訟。今天的訴訟或訴訟,是指公安機關(含國家安全機關,下同)、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當事人及其他有關人員依法為解決被告人的刑事責任或解決權利義務糾紛,明確權利義務關系而進行的壹切活動。訴訟的構成有壹些要素:第壹,法院必須參與。法院是國家的司法機關,行使司法權。法院以外的機關、組織或個人裁決的糾紛,不屬於訴訟,不具有法律效力。通常沒有法院的參與,不構成訴訟。有些刑事案件雖然不上法庭,但最後都到了檢察院。這種情況不是完整的訴訟過程,而是在滿足壹定條件時提前終止訴訟。第二,要有控辯雙方。法院不可能只在有當事人申訴而沒有被訴對象的情況下立案審理,或者只在有被訴方而沒有被訴方的情況下立案審理,所以不構成訴訟。第三,肯定有需要通過訴訟解決的問題。這在法律上稱為訴訟請求,即原告起訴時提出的請求。比如,檢察機關在提起公訴時,必須向法院提出對被告人定罪量刑的請求。在民事案件中,原告也會向法院提出請求,要求判令被告返還財產或者賠償損失。沒有請求權,訴訟就不能構成,也沒有實際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