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關於加強人民調解員隊伍建設的意見》。
8.落實培訓責任。培養人民調解員是司法行政部門的重要職責。要堅持分級負責、以縣(市、區)為重點的原則,加大人民調解員培訓力度。縣(市、區)司法行政部門主要負責轄區內人民調解委員會主任和骨幹調解員的崗前培訓和年度培訓,指導和組織司法所對轄區內人民調解員進行培訓;市(地)司法行政部門主要負責轄區內大中型企業、鄉鎮(街道)、行業性、專業性人民調解委員會主任和骨幹調解員的崗前培訓和年度培訓;各省(區、市)司法行政部門負責制定本地人民調解員培訓計劃,組織人民調解員骨幹示範培訓,建立培訓師資庫;司法部負責組織編寫培訓教材,規範培訓內容,開展人民調解員師資培訓。司法行政部門要積極聘請律師、公證員、司法鑒定人和專職人民調解員作為培訓教師,提高培訓質量和水平。基層人民法院要積極將人民調解委員會納入人民法院特邀調解組織名冊,通過聘任調解、委托調解等靈活形式聘任符合條件的人民調解員擔任人民陪審員,加強司法確認等形式,加大人民調解員專業培訓力度。
9.豐富培訓內容和形式。司法行政部門和人民調解員協會應當根據本地區、本行業、本專業領域矛盾糾紛的特點,開設培訓課程,重點進行社會形勢、法律政策、職業道德、專業知識和調解技能等方面的培訓。創新培訓方式和載體,采取集中授課、研討交流、案例評估、實地考察、現場觀摩、旁聽庭審、實踐培訓等形式,提高培訓的針對性和實效性。順應“互聯網+”發展趨勢,建立完善人民調解員網絡培訓平臺,推動信息技術與人民調解員培訓深度融合。依托有條件的高校和培訓機構開展培訓,開發人民調解員培訓課程和教材,建立健全人民調解員培訓質量評估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