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包括特殊醫學用途嬰幼兒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食品、其他特殊膳食用食品。
擴展知識-食品安全法
2009年2月28日NPC第十壹屆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通過,2015年4月24日NPC第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修訂,根據《NPC第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的決定》進行第壹次修訂。
根據2021年4月29日NPC第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決定》第二次修改。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下列活動,應當遵守本法。
1、食品生產加工(以下簡稱食品生產)、食品銷售和餐飲服務(以下簡稱食品經營);
2.食品添加劑的生產經營;
3.食品用包裝材料、容器、洗滌劑、消毒劑和食品生產經營用工具、設備(以下簡稱食品相關產品)的生產經營;
4.食品生產經營者使用食品添加劑和食品相關產品;
5.食物的儲存和運輸;
6.食品、食品添加劑和食品相關產品的安全管理。
食用農產品(以下簡稱食用農產品)的質量安全管理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的規定。但是,食用農產品的銷售、相關質量安全標準的制定、相關安全信息的公布以及本法對農業投入品的規定,應當遵守本法的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進行食品安全風險評估。
1.通過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或者接到報告,發現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可能存在安全隱患的;
2.需要進行風險評估,為制定或修訂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提供科學依據;
3、為了確定監督管理的重點領域,需要進行風險評估的重點品種;
4、發現可能危及食品安全的新因素;
5.需要判斷某壹因素是否構成食品安全危害;
6.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認為有必要進行風險評估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