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裝修合同中的房屋裝修是否屬於施工合同範疇?建築工程法適用嗎?

法律的調整?實踐中,我們經常遇到裝修合同中房屋裝修的定性問題。根據合同法的規定,裝修合同不屬於法律規定的知名合同,但仍有不同看法。壹種觀點認為屬於承包合同,另壹種觀點認為屬於建設工程合同。那麽應該如何定性呢?雖然法律沒有明確規定,但我們可以從以下法律條文中概括出法律性質。1.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二條規定:“本條例所稱建設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築工程、線路、管道和設備的安裝工程以及裝修工程。”最高法院《關於裝飾裝修工程款項是否享有合同法第二百八十條規定的優先受償權的批復》還規定:“妳院《關於福州康輝裝飾工程有限公司與福州天盛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福州綠野房地產經紀有限公司裝飾裝修工程合同糾紛壹案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裝修工程屬於建設工程,可以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條關於優先受償權的規定,但裝修工程的發包人不是房屋所有人或者承包人與房屋所有人之間沒有合同關系的除外。享有優先受償權的承包人,只能在因裝修而使建築物增值的範圍內優先受償。”因此,根據上述行政法規和司法解釋,裝修合同被歸類為建設工程合同。2.根據《住宅建築內部裝修管理辦法》(令第102號)第九條。建設部100),“裝修人由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提出改變建築主體和承重結構的設計方案的,或者裝修活動涉及本辦法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內容的,必須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裝修企業承擔”。如果按照建築工程的要求都是合格的,那麽太多的合同都是無效的。該條規定“改變建築主體和承重結構,或者裝修活動涉及本辦法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內容”的裝修人必須具備相應資質,其他不做要求。由此看來,部分裝修活動是納入建設項目調整範圍的。因此,在沒有明確法律規定的情況下,應根據具體實際情況區別對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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