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手後之前送的財物最後能否返還,壹般遵循以下原則:
(1)壹般規定:
1,戀愛中的正常費用壹般不予退還:對於因訂婚造成的財產損失,如訂婚儀式上給客人送禮所花的錢、戀愛期間雙方消費的財產損失等,解除婚約時壹般不予賠償;戀愛、訂婚期間,壹方無權要求返還給予對方親友的財物;訂婚和戀愛期間,贈送對方壹些財物,可以視為正常的贈與關系。如果壹方給予另壹方的財物數額較小,價值不大,壹般不允許要求返還。
2.例外:壹般不能要求返還壹方親友給予雙方的財物;對以訂婚、戀愛等方式騙取錢財,情節輕微的,應當批評教育,要求追回財物;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財產數量較大、價值較大,或者因贈與或者其他費用造成財產損失壹方生活困難的,可以要求對方全部或者部分返還。贈品損壞不存在的,可以折價賠償。
(2)贈與性質特殊的,具體分析:壹方給予另壹方的錢和物是復員費、轉業費、醫療費、傷殘費或撫恤金等。收受財物的壹方提出解除婚約或者中斷戀愛關系的,應當全部或者大部分返還。
(3)法律保護:所謂分手費等糾紛,都是雙方自願行為的結果。如果必須通過法院解決,我國法律沒有相關規定,他們得不到保護。
1,我們首先需要區分情侶在戀愛中互相轉賬的錢的性質,是借款還是贈與。壹般來說,壹對夫妻為對方的正常支出或具有特殊意義的轉賬金額(如1314、520等。)被認為是對對方的贈與,這部分錢因為贈與的性質不能返還給對方;另壹方面,如果情侶向對方借錢,那麽分手後借錢的壹方可以向對方索要貸款本息,這部分錢可以返還,也可以通過訴訟維護權益。
2.情侶在戀愛期間金錢往來頻繁,壹旦發生經濟糾紛很難認定。為了有效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夫妻雙方在處理金額較大或者價值較高的財物時,應當註意保存能夠證明雙方感情真實表達的證據。
綜上所述,戀愛期間的大額支出能否歸還,要看情況。如果只是正常支出,就不退了。但如果是這種情況下支付的訂婚巨款,可以去法院起訴要回財產,因為戀愛期間給的錢壹般都是贈與性質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658條
贈與人可以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前撤銷贈與。
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或者具有救災、扶貧、助殘等公益性質和道德義務且依法不可撤銷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
第六百六十三條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
(壹)嚴重侵害捐贈人或者捐贈人近親屬合法權益的;
(二)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的;
(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壹年內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