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借款原因。表明借款用途可以防止借款人以其他理由抗辯。
3.交貨方式。由於借款多發生在熟人之間,如果借款金額較小,且用現金支付,很少有人會打借條。當然,妳仍然可以在借據上選擇現金交付。
4.貸方。司法實踐中,借款人未載明借款借據的,推定借據持有人是權利人,借款人抗辯持有人不是真正債權人的,舉證責任由借款人承擔。借款人以“借據上的出借人姓名未經他人限定”為由進行抗辯的,由借款人承擔舉證責任。所以借條上有沒有寫借款人的身份證號並不重要。
5.貸款金額。貸款金額應註明幣種。如果根據中國人民銀行的票據填列規範,中文大寫金額達到元,則應在元後寫“整”(或“正”),不要在角後寫“整”(或“正”)。在數詞中,也可以把“元”寫成“圓”。
6.興趣。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對借貸利率界定了“兩線三區”。“兩線三區”第壹行是年利率不超過24%(月息不超過2%),屬於司法保護區;第二行是年利率超過36%(月息不超過3%)的利息協議無效,屬於無效區域。年利率24%-36%(月息2%-3%)屬於自然負債區。貸款人要求借款人支付超過年利率24%的利息,法院不予支持;法院不保護借款人已經支付的款項。
7.貸款期限。根據《民法通則》第188條的規定,註明還款期限的借據,訴訟時效為還款期限屆滿之日起3年,未註明還款期限的借據,訴訟時效為20年。
8.借款人。貸款人是否簽字並不重要,但借款人必須簽字。借款簽名全稱必須寫在“借款人:”後,與身份證所載姓名壹致,並須附上身份證號碼。同時,讓借款人按手印自己的名字。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七條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歸還借款並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六十八條借款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間另有約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內容壹般包括借款種類、幣種、用途、金額、利率、期限、還款方式等條款。
第六百六十九條訂立借款合同,借款人應當按照貸款人的要求,提供與借款有關的業務活動和財務狀況的真實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