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對生產企業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培訓時間有特殊要求。對此,我國《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第九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首次安全培訓時間不得少於32學時。每年再培訓時間不得少於12學時。煤礦、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等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資格培訓時間不得少於48小時;每年再培訓時間不得少於16小時。”也就是說,培訓時間的長短是根據受訓者的行業和培訓次數的不同而不同的。
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
第九條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首次安全培訓時間不得少於32小時。每年再培訓時間不得少於12學時。
煤礦、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等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資格培訓時間不得少於48小時;每年再培訓時間不得少於16小時。
我國法律規定了不同行業的企業安全負責人的安全培訓時間,說明我國法律重視實際,根據各自行業的不同性質規定了必要的時間,因為安全負責人對企業的安全生產負主要責任,只有經過必要的培訓,才能將安全負責人的安全水平提高到法律層面,保證企業安全生產的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