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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起訴階段

法律分析:單方法院起訴分為三個階段:起訴階段、審判階段、判決階段。起訴狀包括以下幾個方面:原告、被告的姓名、性別、年齡、籍貫、工作單位、現住址;請求及其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地址。人民法院決定受理此案,離婚訴訟隨即開始。庭審分為審前準備、調解、庭審三個階段。根據審理情況,應當再次進行調解。如果調解失敗,將立即宣判。人民法院應當公開宣判。當庭宣判的,應當在十日內送達判決書;定期宣判的,宣判後立即下達判決書。離婚案的壹審程序已經結束。如果壹方不服判決,他可以向上壹級法院提起二審訴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壹百壹十九條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壹)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請求、事實和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訴訟範圍,由被訴人民法院管轄。

第壹百二十條起訴狀應當提交人民法院,並按照被告人數提交副本。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提出,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並告知對方當事人。

第壹百二十壹條起訴狀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壹)原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和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和聯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別、工作單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等信息;

(三)請求及其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

(四)證據及其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第壹百二十二條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的民事糾紛,適合調解的,應當先行調解,但當事人拒絕調解的除外。

第壹百二十三條人民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依法享有的起訴權。符合本法第壹百壹十九條的訴訟,必須受理。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並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不予受理;如果原告不服裁決,可以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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