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核實事實,固定證據。在處理惡意投訴時,要註意從兩個方面收集證據,合法抗辯證據和惡意投訴證據。前者是指在法律層面反駁對方訴求、支持我方訴求的證據,後者是指在與惡意投訴人的談判中反映對方惡意投訴的證據;
2.適時尋求公權力介入。如果惡意投訴人采取極端手段,聚眾在窗口或者經營場所鬧事,嚴重影響企業經營的,也可以向公安部門舉報,要求停止這種破壞生產經營和工作秩序的行為。並通過公安部門施壓,要求投訴人通過相關法律程序解決糾紛;
3.及時主動地與媒體溝通。能變被動為主動,徹底擺脫惡意投訴者的糾纏,使問題得到根本解決;在大眾看來,企業應該勇於承擔責任,得到積極的社會評價,才能化危機為機遇。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壹百壹十五條當事人惡意串通,企圖通過訴訟或者調解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人民法院應當駁回其請求,並根據情節輕重處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壹百壹十六條被執行人與他人惡意串通,通過訴訟、仲裁或者調解逃避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壹百壹十七條有義務協助調查執行的單位有下列行為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其履行協助義務,可以並處罰款:
(壹)有關單位拒絕或者阻礙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的;
(二)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後,有關單位拒絕協助查詢、查封、凍結、轉移、變更財產的;
(三)有關單位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後,拒不協助扣押被執行人的收入、辦理相關產權證件過戶手續、移交相關票證或者其他財產的;
(四)其他拒絕協助執行的。
人民法院可以對有前款所列行為之壹的單位處以罰款;仍不履行救助義務的,可以拘留;並可以向監察機關或者有關機關提出給予紀律處分的司法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