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目前法律上沒有所謂的感情出軌。在法律上,純網戀不構成對婚姻的不忠,與現實中的婚外情和第三者有本質區別。《婚姻法》及相關司法解釋規定,“配偶與他人同居”是可以作為離婚理由的法律過錯之壹,表現為配偶與婚外異性未以夫妻名義連續穩定地共同生活。普通的婚外情或者第三者都不是離婚的法定條件,所謂的感情出軌和網戀都不是離婚過錯的法定條件。根據我國法律規定,人民法院應當對審判中的當事人進行調解。有下列情形之壹,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壹)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2)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3)長期賭博、吸毒等不良嗜好;(4)因感情不和分居兩年的;(五)其他導致婚姻關系破裂的情形。壹方被宣告失蹤,另壹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可見感情出軌不是法院直接判決離婚的條件,但是以感情出軌為由提出離婚是可以的。這種情況下,法院會在雙方之間進行調解,調解和解或者雙方同意離婚。調解不成,法院不會直接判決離婚。所以第壹次,如果法院不判離婚,半年後再起訴,法院壹般會判決夫妻關系破裂,準予離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1079條,夫妻壹方要求離婚的,有關組織可以進行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壹,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壹)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賭博、吸毒等不良嗜好;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
(五)其他導致婚姻關系破裂的情形。
壹方被宣告失蹤,另壹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人民法院裁定不準離婚後,雙方分居滿壹年,壹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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