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所有公民平等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中國公民是指具有中國國籍,根據我國憲法和法律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人。憲法規定,中國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受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平等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和自由。我國憲法和法律規定了兩種公民權利。壹是所有公民普遍享有的權利。比如憲法第三十九條規定:“中國人和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這是所有公民的規則,每個公民都享有這壹權利。另壹種是只有部分公民享有的權利。對於這種權利,法律範圍內的人平等享有。例如,《憲法》第七十九條規定:“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年滿四十五周歲的中國公民,可以被選舉為中國人民的主席、副主席。”根據這壹規定,雖然不是所有的公民都可以被選舉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但凡是年滿45周歲、未被剝奪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公民,都有資格被選舉為主席、副主席。不能只允許壹部分年滿45歲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公民當選主席、副主席,而不能允許其他符合條件的人享有這種資格,即不能歧視壹部分條件相同的人。
2.所有公民平等地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義務。義務與權利並存,沒有權利就沒有義務,沒有義務就沒有權利。履行義務也是為了更好地享受權利。我國憲法和法律規定了公民享有的廣泛權利和自由,同時也規定了公民應當履行的義務。公民依法平等享有權利,同時也必須平等履行法定義務。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所有公民的義務都必須依法履行,不得有拒絕或逃避履行義務的行為,也不得只要求部分公民履行義務而允許其他人不履行義務,即不存在特權階層。
3.國家機關在適用法律時,在保護全體公民的合法權益和處罰違法行為方面壹律平等,不得因人而異。也就是說,司法機關、行政機關和其他機關在適用和執行法律時,平等對待所有公民,平等保護所有公民的合法權益,平等追究所有公民對違法或犯罪行為的法律責任。不能因為某些人社會地位高、貢獻大或財富多,就給予特殊保護,也不能免除或減輕其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也不能因為某些人社會地位低、對社會貢獻小或貧困而使其權益得不到保障或加重對其違法行為的處罰,更不能在適用法律上對具有相同情形、性質和情節的行為和事件區別對待。
此外,公民的平等權利體現在民族平等、性別平等和身份平等。各民族壹律平等,這是中國公民權利義務平等的又壹顯著特征。男女平等是指公民不分性別,平等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它包括政治權利上的男女平等,婚姻家庭關系上的男女同工同酬,以及社會地位、經濟、文化等社會生活各個方面的平等。身份平等是指公民不分職業、家庭出身、財產狀況,平等享有憲法和法律賦予的權利,平等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