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根據《部分商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第九條規定,商品自銷售之日起7日內性能不合格的,消費者可以選擇退貨、更換、修理。退貨時,銷售者應當按照發票價格壹次性退還貨款,然後依法向生產者或者供應商要求賠償或者按照購銷合同處理。
第十條產品自銷售之日起15日內性能不合格的,消費者可以選擇換貨或者修理。銷售者在調換商品時,應當免費為消費者調換同型號、同規格的產品,然後依法向生產者、供應商要求賠償或者按照購銷合同處理。
第十壹條。對在三包有效期內修理兩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產品,銷售者應當負責為消費者免費更換同型號、同規格的產品或者按照本規定第十三條的規定予以退貨,然後依法向生產者、供應商要求賠償或者按照購銷合同處理。
第十二條生產者未在三包有效期內提供零配件,自修理之日起超過90日仍未修理的,修理者應當在修理狀態中註明,銷售者應當在此基礎上為消費者免費更換同型號、同規格的產品。然後依法向生產者、供應商索賠或按購銷合同處理。因修理者自身原因造成修理期超過30日的,免費為消費者更換同型號同規格產品。費用由修理者承擔。
第十三條在三包有效期內,符合換貨條件,因無同型號、同規格產品,銷售者要求退貨,消費者不願意換貨其他型號、同規格產品的,銷售者應當退貨;有同型號、同規格產品,消費者不願調換並要求退貨的,銷售者應當予以退貨,並按照本規定收取舊商品折舊費。折舊費的計算應從發票開具之日起至退貨之日止,其中應扣除修理占用和待修時間。
第十四條在換貨過程中,不得向消費者提供次品、不合格品或者修理品。更換後的三包有效期從更換之日起重新計算。賣方應在發票背面加蓋更換章,並提供新的三包憑證或在三包憑證背面加蓋更換章。
第十五條在三包有效期內,修理者免費修理產品(含材料費、工時費),但因消費者使用、保管不當導致產品不能正常使用的除外。修理者應當為應當三包的大件產品提供合理的運輸費用,然後依法向生產者或者銷售者要求賠償,或者按照合同約定處理。
第十六條在三包有效期內,鼓勵銷售者、修理者、生產者上門提供三包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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